重庆医科大学的招生办电话是多少啊?相关内容,小编在这里做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重庆医科大学的招生办电话是多少啊?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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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
招办电话(传真):023-68485358,68485182
重庆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实现依法治招,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重庆医科大学(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1956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重庆医学院, 1985年更为现名重庆医科大学。
办学性质和层次: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院校代码:10631(国际码)
学校地址: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缙云校区(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61号);新生入学报到地点详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在四川招收的专科,就读地点在四川省西昌市凉山卫生学校)。
邮政编码:400016 学校网址:
招办电话(传真):023-68485358,68485182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网上查询网址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2660亩,建筑面积72余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2.69亿元,藏书158余万册,现有在校生32000余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27000余人,专兼职教师2129人(其中专任教师1001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354人(专任教师656人)、博士生导师218人。 二、录取原则
1.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2.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B+B(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
3.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
认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若分数相近,则按德智体综合情况录取专业;部分实行志
愿清的省(市、区),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本科考生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若专业计划已满,考生又不愿服从专业调
配则退档。
4.重庆市本科提前批“免费医学定向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无论是否服从调剂,皆不进行专业调剂(即不进行定向区县的调剂)。
5.投向各省的
临床医学(“5+3”一体化)招生计划为意向性计划,学校将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
6.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2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7.我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我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法医学专业主要就业方向为公检法机构,相关性别要求请参考公招条件)。
8.我校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口腔医学专业不招“左利手”(俗称“左撇子”)。其它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生源范围
今年我校面向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山东、吉林、河南、河北、新疆、安徽、山西、陕西、宁夏、海南、辽宁、甘肃、北京、上海、内蒙古、天津、黑龙江、青海、西藏等31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批次在各省(市、区)有不同,具体情况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重庆医科大学计划情况及说明。
四、收费标准
1.学费:4625-6250元/年,按不同专业和层次收费(临床医学“5+3”一体
化学生第1学年收费分别按联合办学大学收费标准执行;第2—5学年收费按我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标准执行;第6—8学年研究生阶段收费按照当年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研究生相关奖助政策)。
2.住宿费:标准为 1000-1200 元 /年/人。
3.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4.以上收费标准若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学生资助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学校建立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认真落实“奖、贷、助”等各项学生资助措施,确保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的各类奖学金(详见“重庆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站”)。(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3)校内一等奖学金800元/人(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4)校内二等奖学金500元/人(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0%)。
2.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品德优良、学习勤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和校内的各类助学金(详见“重庆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站”)。国家助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人。
3.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详见“重庆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站”)。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同
保险公司合作,负责发放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
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由政府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入学前到生
源地教育
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后在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4.社会捐资助学:学校积极开拓社会捐资助学渠道,欢迎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到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项目(详见“重庆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站”)。(1)“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2000元/人;(2)“迈瑞奖学金”2000元/人;(3)“重庆医科大学海外校友基金会助学金”1000元/人。
5.另外,学校还成立了“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按照国家学生资助相关政策设立了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并开通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新生顺利入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6.临床医学(“5+3”一体化)硕士阶段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奖助学金覆盖范围100%。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缓交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
六、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重庆医科大学毕业、授位相关管理规定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以下证书:
1.“5+3”一体化毕业学生:颁发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及学士学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通过卫计委相关考试,可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
3.专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医科大学专科毕业证
七、学校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培养需求,在专业课程学习阶段,分派在校本部和教学基地完成。
八、临床医学(“5+3”一体化)硕士阶段的培养分别在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永川医
院、附属大学城医院完成,根据当年各个医院的研究生培养情况,确定各个医院的接收计划,学生根据前五年本科阶段学业成绩排名,进行自主选择;临床医学
(“5+3”一体化,硕士段培养方向:
儿科学)硕士阶段的培养在附属儿童医院完成。
九、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十、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018年广西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 #高考# 导语】广西医科大学(GuangxiMedicalUniversity),坐落在具有“绿城”之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入选国家“111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广西一流学科重点建设高校。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广西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供您查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学校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学校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留学生及成人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人才。
第五条学校校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邮编530021。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七条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十条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入学后,我校本专科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学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医学类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三)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四)
护理学(本科)、
护理(高职)专业要求*身高不低于3875px,男生身高不低于4150px。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临床医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招生计划,根据高考成绩按县(市、区)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定向县(市、区)生源不足的,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征求其他有志愿考生意见,对同意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补足缺额。经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视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七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安排在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资格线。
第十八条学校同时招收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户口;(三)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批次录取,可享受免除读预科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
广西民族大学预科
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将依据相关规定,分配到我校除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外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就业网公布。
第五章合作办学与校际交流项目
第二十二条校际交流2+2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开展校际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采取“2+2”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两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三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三年的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三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两年学费后,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三和第四年的全部课程,但只能转入校内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标准按转入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作办学3+1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3+1”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
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医疗保障方向)专业,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三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四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四年的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四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三年学费后,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四年的全部课程,但只能转入校内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标准按转入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我校所有临床课程由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承担,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将到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进行学习。
第二十六条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阶段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四年制、五年制本科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当年,符合条件者,还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按成绩排名及比例进入相关“专升本”专业选拔。
第二十七条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其中,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实行按阶段收费,即本科生学习阶段执行本科收费标准,硕士研究生阶段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就业网。
第二十八条学校概况、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就业网。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三十一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电话:0771-5359030
学校网址:
www.gxmu.edu.cn
招生网址: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附:广西医科大学部分奖助学金情况简介(主要)
1、新生奖学金:按高考总分评定,总额300000元。
2、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4、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
5、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6、学校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一等奖1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8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5%;三等奖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8%。
7、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每学年15名,奖金3000元/人。
8、民族预科生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定,金额500元/人。
9、“心新起航”助学金:每学年约237名,一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200元;二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级贫困每人每学年800元。
10、慈济奖助学金:每学年约100人,每年2500元/人。
11、大学生年度人物5—10人,奖金1000元/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12、优利特奖学金:每学年20名,奖金1000元/人。
13、荣代口腔优秀人才留学奖学金,每学年约10人,每年10000元/人。
14、杜靖口腔优秀人才奖学金,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专项奖,800元/人;留学生奖学金,2000元/人。
15、锦灿口腔医学优秀人才奖学金,每学年约20人,每年5000元/人。
16、科良奖(助)学金50人/年,1000元/人(共50000元)。
注:贫困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来完成学业。
高中生参军的条件
高校选途网(https://www.baoaid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高中生参军的条件的相关内容。
绝对没问题,义务兵不需要考试的。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一寸照片3张,已经毕业就不需要证明信。在11月1号以后,你去户籍所在地武装部看看领兵的干部,他们来自哪里你们就会去往哪里,这个是绝对的准!去看的时候最好是1--5号之间,去的晚了人家就下去家访了。但你自己是什么需要12月的入伍通知书下来,自己的岗位则需要新训结束后的定岗。10月开始征兵报名,11月1号开始分批进行体检至中旬结束,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政治审查(政审),12月1日下达入伍通知书 ,12月上旬起发放服装(如果走得晚发放也推迟),12月中旬开始运兵(分批运输新兵:12月10日-12月31日),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新兵要出发。 预报名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没参加的可以直接到武装部报名,农村在村委或者找民兵连长也可以。征集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 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 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初
中文化要求右眼 4.9左眼4.8高中文化程度右眼4.7左眼不低于4.5;大专右眼放宽为4.6左眼为4.5为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 超过3cm,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不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价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 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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