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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身高标准是多少
军校的身高标准根据不同的军种和院校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男生的身高要求通常在162厘米至181厘米之间,女生的身高要求则在158厘米至175厘米之间。具体要求还需参照各军校的招生简章或者相关公告。
二、详细解释
1. 军校对身高的要求:
军校作为培养军事人才的场所,对招生对象有一定的身体条件要求,其中包括身高。这是因为不同军种在执行任务时,对人员的身体条件,特别是身高,有一定的实际需求。
2. 男女身高标准的差异:
由于军种和任务的不同,男女生的身高标准也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男生的身高标准会比女生稍高一些。这种差异是基于军事需求的考虑。
3. 具体标准需参照各军校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军校可能会有不同的身高标准。因此,想要了解具体的身高要求,还需要查阅各军校的招生简章或相关公告。此外,除了身高,军校还会对其他身体条件,如体重、视力等有一定的要求。
4. 身高标准的重要性:
对于想要报考军校的学生来说,了解并达到身高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一个选拔条件,更是为祖国做出贡献的基本身体条件保障。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军事人才全面素质的要求。
考军校有身高等条件限制吗?
1. 考军校的身高条件限制是存在的。
2. 男性考生的身高要求在162cm以上,女性考生则需在160cm以上,这是基本的合格标准。
3. 对于不同专业,身高要求会有所不同:
- 装甲专业要求男性身高在162cm至178cm之间,
- 水面舰艇和潜艇专业要求男性身高在162cm至182cm之间,女性在160cm至182cm之间,
- 潜水专业要求男性身高在168cm至185cm之间,
- 空降专业要求身高在168cm以上,
- 特种作战专业要求男性身高在170cm以上(体格检查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在165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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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 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 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则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廊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骼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 /2 ),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 1 /2 ),无压病、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 、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股癣,花轮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种,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一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一11.5千柏(60一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单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史,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工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肋下不超过I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 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哨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
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共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一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o.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专业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 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 牙合 超过 0.5厘米,开 牙合 超过0.3厘米,覆 牙合 大于三分之二,反
牙合 ,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
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的个别前牙轻度反 牙合 ,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 牙合 。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官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 则
一、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干”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点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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