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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大在读本科生,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广西大学录取本科生不需要英语口试,录取只凭高考成绩与志愿填报.但你所听说的英语口试,其实为我校在大一新生入学后不久进行的英语摸底考试,视各新生英语水平将分为一,二,三,四级,英语分级上课,利于提高与考试.
贵州考生500分,理科,全省三万五千名左右,有没有可以试着填报的符合国家专项计划的大学
这个应该会有的,请你查看一下招生计划本,谢谢
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分为三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一)国家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部属高校、教育部批准的省外高校及我省
贵州大学和相关省直高校将面向全省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简称贫困地区,见附件)实施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在贵州省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二)地方专项计划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贵阳
中医学院、
贵州师范学院、
贵州理工学院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等80个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地方专项计划。各高校安排的地方专项计划应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3%,具体计划数将在贵州省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三)高校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将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等80个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高校专项计划,各高校安排计划不少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2%,录取办法由各招生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资格审查
(一)报考条件
1.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确认。
(二)审查程序
1.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4月30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审查确认后,于5月5日前将高校专项计划汇总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2.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6月26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审查确认后,于6月29日前将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汇总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经省招生监察办公室最终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资格审查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学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考生报名材料,认真审查考生报考资格,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学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三、录取工作
(一)录取批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
(二)招生政策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将征集考生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四、优化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合理安排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扩大专业覆盖面,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求。要优化选拔办法,方便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报考。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有关高校、中学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积极报考。
五、严明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有关高校、中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招生信息“十公开”和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工作。
各地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督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落实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举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于在专项计划招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高校专项计划高校名单及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招生简章
教育部直属高校(红色为已更新)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兰州大学
其他高校(红色为已更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上海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福州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贵州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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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没有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填报报考院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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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入21世纪以来,“考研热”逐年升温,每年报考人数和招生计划都是以20%多的速度猛增。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即将开始,教育部日前公布了《2004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本期策划就集中介绍一些有关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信息和政策变化,供报考者参考。
2004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备忘录·报名篇
90所高校可网上报名
时间安排:
报名日期:2003年11月10-14日。
初试时间:2004年1月10-1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复试时间: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报名手续: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报考,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
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7.填写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并不得更改。本人填写报名登记表与报名机读卡有出入的,以报名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按规定日期将所有报考材料直接寄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
(三)、招生单位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41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
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宁夏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
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
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
知识产权法、刑事法)。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39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
山西大学、
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
安徽大学、厦门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
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
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2004年各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全国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89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学院、
河北工业大学、
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
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
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2004年各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2004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备忘录·考试篇
考试安排: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含报考非外国语专业考生应试英、日、
俄语听力测试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联考两门业务课及满分值为:综合能力200分,管理100分。
应试小语种的考生、部分学校外语专业应试第二外语的考生以及参加单考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仅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面满分值为100分。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三)、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
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四)、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按规定的外国语科目含听力测试。
(五)、“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能力(含运用数学基本知识和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
汉语运用能力)、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外,其余三门(外语为英语,其中听力测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六)、“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七)、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
(八)、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九)、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二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十)、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十一)、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对统考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报考MBA的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单科分数要求及三门联考科目分数要求;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录取办法: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或者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2004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备忘录·变化篇
从1978年至2001年二十余年间,全国累计招收研究生107.37万余人,其中硕士生90.01万人,而到2003年,全国仅硕士生就计划招收27万人,研究生的报考和录取比例也已经低于高考录取比例的3∶1。与考生居高不下的热情相比,考研政策也在这三年中发生了巨大变化:2002年考研报名手续简化,年龄放宽到40岁;2003年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34所高校试行自主招生。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硕士生招生政策主要有以下六大变化:
报考研究生不再需要考生所在单位同意
2004年研究生招生报考的一个新变化是:考生报名时不再需要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招生单位自定体检标准
将体检标准由统一指令性要求改为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并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在职考研不再享受降分优惠
从2004年起,教育部对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与非应届毕业生制定同样的进入复试最低分数线,各招生单位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学科专业培养需要,自主确定对应届毕业生与非应届毕业生复试分数线是否有所差别。
考试内容强调拓宽学科基础,突出能力考查
强调拓宽学科基础,大力推进专业基础考试科目按一级学科命题,考试内容应更加突出能力立意,考查考生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加快考务工作信息化,进行网上报名工作试点
今年全国共有90所高校进行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试点工作。报考试点高校的考生(不含推免生、单考生和MBA考生)于11月4日0时至8日24时,登录“”,按照网站公布的操作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报名信息。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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