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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民航招飞,学习成绩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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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民航飞行学员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飞行员属于特殊行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下面列出参加招飞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身体条件,供大家对照参考:
1.身高不低于168厘米。
2.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
8.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10.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报名体检不收费
东航招飞复检时间
民航招飞时间安排有哪些
民航招飞体检一般是在初选时,在每年的11-12月,具体时间看中国民航招飞信息系统。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民航招飞时间安排,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航招飞时间安排
1、2022年9-10月:民航招飞系统注册报名,并填报招飞申请(招飞系统一般会在10月中下旬开通考生注册,请大家留意开通时间);
2、2022年10-11月: 按照招飞单位通知进行预选初检;
3、2022年11-12月:通过预选初检的学员按照招飞单位安排进行民航招飞体检鉴定(上站初检)及飞行职业
心理学检测(心测);
4、2023年2-5月:上站初检及心测都合格的学员确认招飞系统有效招飞志愿后,参加有招飞单位组织的民用航空背景调查等选拔流程;
5、背景调查合格后,生成有效招飞申请(志愿);
6、2023年6月: 参加高考,并根据您在招飞系统上的有效招飞志愿,正式填报
飞行技术专业高考志愿。
7、2023年7月:高招录取,对高考成绩达到招飞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由招飞院校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8. 入校后复查,当您入校报到后,还需要参加招飞体检入校复查(上站复检),合格的方可注册获得学籍,并继续参加飞行技术专业的学习与训练。
民航招飞的体检项目
一、物理检查
1、民航招飞体检外科项目:
病史采集;人体测量;营养发育;皮肤检查;淋巴结检查;头颅检查;颈部检查;胸部检查;腹部检查;脊柱检查;四肢检查;外生殖器检查;肛门检查。
2、民航招飞体检眼科项目:
(1)病史采集;
(2)眼部检查,包括:
1) 眼睑、结膜、泪器、眼外肌、眼眶;
2)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脉络膜、视网膜;
3) 前房、晶状体、玻璃体;
4) 瞳孔、视神经;
(3)视功能检查,包括:
远视力;近视力;色觉;眼球运动;隐斜视;屈光检查;
3、民航招飞体检耳鼻咽喉项目:
(1)病史搜集;
(2)一般检查:外耳、鼓膜;外鼻、鼻腔;咽喉部;口腔;
(3)功能检查,包括:
1) 纯音听阈测定;
2) 耳气压功能检查:耳听诊管检查、捏鼻鼓气检查;
3) 前庭功能检查:旋转双重试验检查;
4) 鼻窦功能检查;
5) 嗅觉检查。
4、民航招飞体检内科项目:
病史采集;脉搏、血压检查;营养状态检查;头颈部检查;胸腹部检查。
二、辅助检查:
血检、尿检、超声检查、心电图、脑电图、胸片等。
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
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潜血、尿沉渣镜检);
3)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肝功(谷丙转氨酶,总胆红素);
4) 胸部 X 线照片(正位);
5) 腹部超声(肝、胆、胰、脾、双肾);
6) 纯音听阈测定;
7) 静息心电图;
8) 脑电图(睁闭眼、过度换气);
9)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
10)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
11) 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试验(HCG)(女性);
12) 尿液毒品(试剂)胶体金法检测;
13) 妇科超声(子宫、双侧附件)(女性)。
体检医师可根据受检者身体状况和辅助检查结果提出复查或增加检查项目。
民航招飞的体检要求
(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
(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
(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关于大学毕业自考飞行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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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求是太高太高。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实行新的体检标准,对裸眼视力要求从1.0下调至0.7,身高和体重标准则变化不大。
新标准对视力的要求为,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达到1.0或以上。 如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新标准还明确规定,做了角膜屈光手术的一律当作视力不合格。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处介绍,飞行员在数千米的高空驾驶飞机,都是靠雷达导航,飞行员视力标准下调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学子。中国民航飞行学院2007年招飞报名将于本月进行,体检将完全按新标准进行。
1 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
2 体重不足50公斤;
3 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 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 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 慢性肠胃道疾病;
7 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 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 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 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 晕车、晕船;
12 口吃;
13 耳朵流过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 视力低于0.7(C字表);
15 肺结核;
16 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 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下面是飞行员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6年10月16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13-200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鉴定规范》”,并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其中关于眼睛视力标准部分如下:
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2.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3.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4.周边视野在任何经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 °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5.不应有色盲、色弱。
6.不应有夜盲。
7.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8.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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