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校选途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4民航招飞体检时间(报考民航招飞需要的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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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航招飞体检时间
2024民航招飞体检时间是11—12月。
凡符合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夏季高考报名条件及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要求和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身高168cm—188cm,体质指数BMI18.5—24(BMI=体重(kg)/身高m2),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无色盲、色弱、斜视的高中应、往届男性毕业生(外语限英语)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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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需仔细阅读有关政策文件、考生手册及院校招生章程,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符合自荐条件并征得家长同意后自愿报名。考生注册、填报招飞志愿组合、预选初检、招飞体检鉴定(含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民用航空背景调查、有效招飞申请确认等高考前选拔工作均通过“招飞系统”完成。
招飞体检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
各招生院校是负责实施招飞各项工作的主体,有关院校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对初检、体检鉴定(含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及背景调查等工作负总责。
2、确保安全
各院校要统筹做好初检工作,完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对上站检测考生的管理,确保考生人身安全。
3、公平规范
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严密组织,公正选拔;严格资格审查,确保生源质量,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参加选拔考生的权益。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密切配合各院校进行招飞宣传等工作,确保招飞工作顺利进行。
报考民航招飞需要的条件
凡报考民航
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都须参加招飞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体检,对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再进行背景调查。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属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
民航宣传动员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各地市招考部门统筹组织所属中学,利用宣传栏、网站和广播,全面宣传2015年度民航招飞政策要求、标准条件,鼓励综合素质好、高考成绩预估高于二本线的学生报名参选。南航招飞中心与深航招飞办组成宣传小组,到各地市同招考部门沟通协调后,选定辖区内部分生源质量较优的中学,与学生面对面宣传动员和答疑解惑,现场发放海报简章。
(二)报名方法
1.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在所属学校报名,并填写《2015年度民航招收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报名表》(见附件3),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填写《2015年度报考南航飞行学员学生名册》(可在南航招聘网
飞行学员招聘下载打印)或《2015年度报考深航高中毕业飞行学员名册》(可在深航官网
飞行员招聘下载打印),考生报名时间为11月25日至12月14日。各学校于12月15日前按时将报考名册汇总到所属市招生办(考试中心)。
2.各市招生办(考试中心)收齐该市名册后,在2014年12月18日前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将名单分别发送到南航招飞中心和深航招飞办。
(三)面试时间和地点
根据各地的报名情况,南航招飞中心与深航招飞办在各地级市共同设立面试站进行学员筛选。各地招生办(考试中心)负责初选组织协调和检测场地布置工作(检测场地要求见附件2)。参加面试的考生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参加南航或深航的面试,面试时需持有《2015年度民航招收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报名表》(考生可在南航招飞网或深航官网自行下载打印表格,并按表格的要求填写,此表复印有效),无表不得参检。面试合格的考生,领取招飞体检通知书,凭通知书参加体检。
(四)体检
招飞体检包括上站体检和入校后复检。面试合格的学生,由南航招飞中心和深航招飞办按照《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鉴定标准》组织体检。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背景调查
背景调查工作在体检之后进行,由南航招飞中心和深航招飞办按照民用航空招收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四、高考报名及填报志愿
报考北航、民航大学和民航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填报志愿、普通体检。
关于民航招飞上站体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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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相对于 空军招飞而言,所检查的项目较少,且相对宽松,疤痕如果不是过深或过大,应该没问题,下面是民航招飞选拔标准,自己看看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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