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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鞍山在盘锦能中考高考吗
一、户口鞍山,在盘锦能中考、高考。前提条件是在盘锦市有完整的初中、高中学籍。
二、《2016年盘锦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规定:
1、报名对象:初中应届毕业生、初中往届毕业生。
2、严禁初中非应届在校生报名。
3、报名地点:
(1)初中应届毕业生,到学籍所在中学报名。
(2)初中往届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按社会考生报名。
(3)在外省外市各初中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持学籍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按社会考生报名。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规定: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凡在我省高中阶段有3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由所在市、县(市、区)招生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四、盘锦市,隶属于辽宁省。
我家户口是锦州的到盘锦读高中需要交择校费吗
不需要交择校费,现在属于违规行为,但要符合辽宁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
辽宁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2〕4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
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随迁子女是指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的子女。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
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
会,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在我省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
试工作。
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办法
(一)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随迁子女参加高考。
1.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2.流出我省的随迁子女无法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需回我省参加考试的,可按我省有关规定报名参加高考。
3.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后,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录取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的学籍注册及管理工作,省、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辖区
派出所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
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对
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舞弊现象,禁止
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外级户口可以参加盘锦中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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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可以参加盘锦中考,需要符合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参考文件2.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高考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现就2013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制定本市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2.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
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学校招生行为和招生过程的监控,严禁将“奥数”同入学挂钩,及时查处相关违规办学行为,严肃追究相关教育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4.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全省平均比例保持2012年水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的实施方案,并逐步提高跨县(市、区)招生比例。
6.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有条件的地区择校生招生比例要逐步降低。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7.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8.沈阳经济区内八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86号)精神,切实做好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东北育才悲鸿
美术学校、鞍山市第一中学、抚顺市第二中学、本溪市高级中学、本溪市第一中学、营口市高级中学、阜新市实验中学、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铁岭市高级中学等12所学校2013年跨市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计划的全部落实。
9.除沈阳经济区8城市12所优质普通高中实施跨市招生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10.中小学校要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11.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各市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
12.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重点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13.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政策。要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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