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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计划 苏州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2024-11-17 19:50:46 | 高校选途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综合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32010285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工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32011055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
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苏州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计划 苏州大学报考政策解读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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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计划 苏州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2018年苏州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计划

一、学校概况


常州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公立本科院校,坐落在国家森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江苏省常州市,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理、管、经、文、教、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特点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学校现有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789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373人。现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333工程”培养人选和省“青蓝工程”培养人选等 75 人,硕士研究生导师48名。


学校设有13个二级学院,开设本科专业54个,面向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15000余人,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在校生10000余人。学校是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航空特色建设入选高校、教育部和江苏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江苏省2011协同创新计划高校、江苏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高校和江苏省非211公办高校就业竞争力十强高校。


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筹建于2015年5月, 2017年3月获得教育部正式批准。本专业在充分吸取国内外先进办学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校企合作与国内外合作的办学模式,按照国际标准培养具有国内外竞争实力的飞行人员,以满足现代民用航空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对飞行技术人才的需求。


二、专业介绍


1. 培养目标


本专业以工程技术教育为核心,培养具有民航飞行职业所需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系统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达到符合国际民航标准的英语语言能力水平,初步具备现代民用航空飞行技术应用及管理能力,能够在民用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领域从事航空器驾驶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2. 培养规格


本专业是为委托培养单位订单式培养飞行员,基本学制四年。实行学年学分制,最短修读年限四年,最长修读年限六年(含休学,须合作航空公司同意)。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飞行技术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飞行驾驶技术训练),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飞行技术”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本专业主干课程有:飞行原理、民航飞机电气仪表及通信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基础、飞机系统、航空动力装置、空中领航、飞行员专业英语、飞行员英语陆空通话、航空气象、仪表飞行程序、飞行中人的因素、驾驶舱资源管理、航空法规、航空医学、飞行性能与计划、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仪表等级理论、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高性能飞机/机组配合训练理论。


3. 培养进程


全部培养进程分为“三段式(2.5年+1年+0.5年)”:第一阶段为基础理论课程学习阶段,学生在校本部学习大学公共课程和飞行基础理论课程;第二阶段为飞行驾驶训练阶段,学生在国内外飞行训练机构进行飞行驾驶训练;第三阶段为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学生回校本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


三、学生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常州工学院其他本科专业学生的一切待遇。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委托培养单位、飞行训练机构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学校设置飞行学生大队,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空勤伙食补贴。


学生在学期间须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相应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条款执行。在国内接受飞行训练的学生,飞行训练期间的航空器机组座位险由国内飞行训练机构负责;被派往国外接受飞行训练的学生,在国外训练期间的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航空器机组座位险由国外飞行训练机构负责。


四、淘汰机制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收飞行学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在体检、背景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未取得学籍者不予注册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学生在籍期间,如由于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学习成绩、英语水平以及飞行技术等原因导致被终止飞行技术专业学习,我校依据《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停飞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将其转入学校其他适当的专业、年级学习,学生亦可申请休学或退学。


五、就业政策


学生在入校前需与委托培养单位签署委托培养协议,在毕业后回签约单位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飞机驾驶工作。


六、相关费用


常州工学院承担学生入校前招生和选拔过程中发生的体检常规物理检查、背景调查审查费用,学生本人承担食宿、交通、体检常规辅助检查以及个别学生须加做体检项目的费用。


本专业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常州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学分制收费。


学生在CCAR-141部航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期间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由所属航空公司负责解决。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七、招生录取


(一)拟招计划


学校2018年飞行技术专业拟招生40名,为中国邮政航空、河北航空(2018年委托新誉宇航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招生和培养)、广东龙浩航空、新誉宇航股份有限公司(江南航空、江苏公务航空)等定向培养。


招生区域


本专业在江苏、河北、河南、江西招生,具体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最终公布的计划和地区为准。


(三)招生对象


在有招生计划的地区,凡能够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秋季)的男生均可报考(根据委培单位需要部分地区招女生),英语语种,文理兼招,年龄在十六至二十周岁(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未婚,要求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基础,各科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四)报名基本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报考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民航事业,热爱飞行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社会的意识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要求。


身体自荐标准应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1)身高不足165厘米或超过190厘米;(2)体重过重或过轻,体重计算方法:(身高-110)±10%;(3)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4)骨与关节疾病或明显的“O”型或“X”型腿,胸廓畸形等;(5)*眼视力低于C字表0.1(相当于E字表4.0),矫正视力低于1.0,屈光度数超过450度,行角膜屈光手术时未满18周岁或手术时间未满6个月;(6)色盲、色弱、斜弱视等;(7)胆道和泌尿系统结石;(8)传染性、难以治愈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9)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10)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11)胸腔脏器手术史;(12)慢性消化系统疾病;(13)病毒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肝脾明显肿大;(14)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如肾炎或血尿,蛋白尿;(15)结核病,如肺结核等;(16)精神分裂等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17)使用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8)眩晕病史、晕车、晕船;(19)口吃,中耳炎病史,听力差,经常耳鸣;(20)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21)直系亲属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心理品质条件:心理健康,能够满足飞行职业的要求,考生须参加招飞体检中心心理健康评定。


(五)招飞流程


对志愿报考我校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应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登录中国民用航空招飞系统,进行信息查询、注册、填报招飞志愿组合。


1. 报名


有报名意向的考生依据《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自荐标准》先行自查,符合基本条件者可进行报名,各地具体报名时间请登录常州工学院招飞网()查询,不接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招飞选拔并合格的学生报名。


报名方式如下:


现场报名:考生可根据各地面试安排进行现场报名。


电话报名:考生可拨打0519-85209039进行报名登记。


报名安排:各地具体报名时间及地点请登录常州工学院招飞网()查询。


2. 初检面试


考生携带身份证、学生证、证件照1张,到指定地点接受初检面试。


3. 体检


报名合格者,统一参加由常州工学院组织的上站体检,体检标准按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执行。各类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 背景调查


对上站体检合格者按《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14]3号文)要求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六)录取方式


1. 考生首先应经过报名推荐后通过预选初检,然后进行体检鉴定以及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体检鉴定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执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执行。以上过程均合格者方能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填报志愿时报考本专业。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属于提前批次录取。体检和背景调查合格的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在提前批次第一志愿栏填报,不影响其它批次的报考。


2. 各类政策性加分原则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3. 江苏考生高考学业水平测试的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C、必测4C1合格。


4. 考生总分和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当年中国民航局划定的考生所在省份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体格检查合格、背景调查合格以及飞行员综合选拔测试系统的测评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项


1. 报名的学生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任何虚假或舞弊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学生须向学校赔偿损失,同时学校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2. 如遇国家或各省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要求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九、监督机制


常州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对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19-85210588。


十、联系方式


1.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666号 邮编:213032


2. 报名咨询及联系电话 高校选途网


民航飞行学院:0519-85217626


校招飞办公室:0519-85209039


3. 学校民航招飞网址:


苏州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计划 苏州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苏州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学校地址:天赐庄校区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独墅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阳澄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2011计划”入列高校,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苏州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苏州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有: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文学(基地)、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社会学类[含社会学、社会工作];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含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基地)、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化学类[含化学(师范)、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类[含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机械类[含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纺织类[含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专业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报考法医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4.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我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6.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不得超过三门;地方专项计划(院校代号1261)、本科一批(院校代号1261、1508),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AB;本科一批(院校代号126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院校代号1635),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BB。

7.江苏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要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若首轮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5.江苏省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物理或历史科目等级达A+的考生加3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1分,其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达A+的考生加1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高水平运动队考生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6.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

7.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

江苏省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加分后的总成绩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原始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语文与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⑵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再依次按选考科目中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史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数学、语文、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8.体育教育专业,对进档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省考生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9.保送录取运动员、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10.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面向江苏省部分地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考成绩优异且录取在有关专业的考生,入学后有机会选拔进入敬文书院、唐文治书院、巴斯德英才班学习。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十五条 我校录取新生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大类招生的,专业类的年学费标准按《江苏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表》(苏价费〔2014〕136号)规定的本专业类别学费标准执行,分流后按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按学年收取,在国外学习阶段的费用按《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大财〔2014〕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以“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为宗旨的评奖评优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为主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实现资助体系奖优助贫的价值理性和人文关怀,激励广大学子成长成才。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本科招生网址:

招生就业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50号 邮政编码:215021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 传真:0512-67507942

电子邮箱:zsb@suda.edu.cn 咨询QQ:800039119

微信公众号:苏大本科招生(sudazsb)

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07343

第十九条 苏州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

2020年6月

苏州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计划 苏州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苏州大学是几本?

高校选途网(https://www.baoaid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苏州大学是几本?的相关内容。

苏州大学是一本大学,实际上分数线高于本科第一批分数线,因为苏州大学是211国家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应该是重点本科分数线,高于一本省控线50分以上。参考招生简章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苏州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有: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文学(基地)、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含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基地)、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类[含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机械类[含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纺织类[含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报考法医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4.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6.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地方专项计划、正常本科一批(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AB;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BB。
7.江苏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要求,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5.江苏省正常本一批次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组合为A+A+者在其投档成绩上加3分、A+A者加2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自主招生考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不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6.在上海市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模式,将考生高考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基本依据,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7.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⑵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此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8.体育教育专业,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9.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10.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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